黑龙江嫩江一货运列车与机动车相撞,国家铁路局发布调查情况
新京报讯 8月23日,国家铁路局发布黑龙江嫩江地方铁路嫩黑线“7·30”较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公告。以下为全文:
2023年7月30日6时22分,黑龙江省嫩江市境内黑龙江省嫩江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嫩江铁路公司)嫩黑线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一起货运列车与机动车相撞较大铁路交通事故。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牵头成立由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哈尔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嫩江市公安局参加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30日6时22分,黑龙江省嫩江市境内嫩江铁路公司由嫩江站开往星火乡站的30811次货运列车(DF4B型7749号机车,黑龙江省桦南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配属,嫩江铁路公司租用,编组:41-911-50.9)运行至嫩黑线柏根里站至座虎滩站区间56公里849米无人看守道口前34米处时,机车司机发现有机动车(车牌号为黑ME5010)抢越道口,立即采取鸣笛示警和制动措施,列车在制动过程中与机动车相撞,停于56公里893米处。经救援于21时30分开通线路。事故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受伤、机车及机后1至5位车辆脱轨、铁路部分设备设施和机动车受损,中断行车15小时08分。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哈尔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嫩江市人民政府、黑龙江省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负责同志陆续赶到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此次事故共出动铁路职工等救援人员100余人次、投入救援车辆、机械8台。当日21时30分,开通线路。
(三)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有关情况
1.嫩江铁路公司情况
该公司隶属于黑龙江省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内嫩黑线(嫩江至黑金)全长174公里,线路等级为国家铁路Ⅲ级标准,1985年开工建设,于1988年通车临运,承担铁路货物运输。
2.涉事机动车驾驶人有关情况
(1)机动车驾驶人周某明,男,51岁,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10月19日,准驾车型为B2,驾驶证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9日。经鉴定,排除了驾驶人周某明酒驾、毒驾、车辆故障等因素导致货车失控相撞的嫌疑。
(2)机动车驾驶人周某明驾驶的机动车为红色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黑ME5010。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周某宝,现实际所有人为周某明,该车为周某明于2022年4月购买的二手车,未办理货运车辆过户。该车行驶证注册日期:2015年4月30日,发证日期:2019年4月1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在华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有效期至2024年6月16日。
(3)机动车驾驶人周某明为个体经营者,持有从原车主周某宝处获得的《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号:1896,有效期起:2019年4月26日,有效期止:2022年4月26日,发证机关:青冈县道路运输管理站,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1896,有效期起:2019年4月27日,有效期止:2023年4月27日,发证机关:青冈县道路运输管理站,经济类型:个体经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认定,黑ME5010号货车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许可证过期失效。
(四)事故铁路线路情况
嫩黑线56公里849米处为路堤地段,堤高6.0米,铺设43公斤/米,25米钢轨,Ⅱ型混凝土枕,每公里1600根配置,碎石道床,直线段11.2‰下坡道,线路允许速度为60公里/小时。
(五)铁路道口设备设施情况
事发道口位于嫩黑线56公里849米处,为无人看守道口,与X202公路正交,道口铺面宽度6米,铺面材料木枕,线路西侧平台与道路无坡度,线路东侧距钢轨头部外侧平台长度2米,平台与道口方向坡长为115米、5.89%上坡道相连接。
(六)事故公路基本情况
嫩黑线56公里849米无人看守道口处公路为东西走向的X202县道,1986年修建为砂石路,2010年升级改造为6米宽水泥路,2020年由乡道升级为县道,未进行过改建。目前,由嫩江市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养护维修工作。
二、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周某明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共计632056.00元。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责任认定
(一)事故发生原因
涉事机动车驾驶人周某明驾驶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进入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前,没有认真瞭望、及时停车并确认安全后,违法违规通过铁路无人看守道口,与运行至此的30811次货运列车发生相撞。
(二)事故性质和责任认定
1.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和《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第十条之规定,认定该起事故为较大铁路交通事故。
2.机动车驾驶人周某明驾驶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在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未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和《铁路道口暂行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周某明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建议有关部门根据事故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违法人员责任。
以上处理情况报送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嫩江铁路公司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主动采取机车限速运行、优化运输组织、派人看守道口等有效措施,保障铁路道口通行安全。
2.严格履行属地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嫩江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黑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加强对铁路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及时处理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隐患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嫩江铁路公司要认真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督促指导路地双方认真实施“双段长”制,积极协调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防范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4.加大道路交通执法管控力度。铁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有针对性地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切实起到警示震慑作用。
编辑 刘佳妮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消保中心发布二手车交易消费提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近日发布消费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之前,提前做好攻略,避免落入消费陷阱。
交易各方能否恪守诚信关涉交易安全。哈尔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建议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选择二手车交易市场、独立二手车经销商、大型二手车电商平台以及传统4S店,注意查询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等合法资质和诚信记录,多渠道了解信誉好、正规经营的商家,切勿贪图便宜购买证件、手续不全或来路不明的二手车。
在购买二手车时,消费者需要了解整个购车流程,知晓各环节涉及到的费用和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情况,尤其涉及贷款、检测、过户等环节,避免出现产生额外的费用、办不下来贷款或过不了户等情况,尽量不要因自身违约行为造成经济损失。
选车时要仔细查验、核实经营者介绍的车况,通过试车感受真实车况,不轻信经营者的口头承诺,可以找懂车的亲戚朋友帮着查验,必要时征得经营者同意选择信誉良好的第三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共同对二手车进行专业评估,并保留好二手车评估报告。
二手汽车消费具有专业性强、一车一况的特点。普通消费者在购车时往往难以全面核实车辆真实情况,因此要签订内容详细、责任明晰的书面合同。合同中尽可能详细、明确记录卖方承诺的原版原漆、非事故车、非水泡车、非火烧车等相关承诺。
消费者要保留相关交易过程中的凭证,包括发票、合同、维修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在日后产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女子花7万7买了一辆二手车,停小区半夜被原车主哥哥拖走
三门峡的张女士2021年在郑州的河南万象城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花了7万7,买了一辆二手车。负责人当时说因为疫情先不过户。
结果到了2022年4月份,在张女士小区,凌晨2点多,车子被一群人带着东西硬生生给拖走了。
半夜车子被拖走
之后张女士就收到了一条短信,说已经把车子里的私人物品打包,准备寄给她,后来也没有寄。张女士打电话过去询问得知,车子是原车主的哥哥拖走的,原车主目前在坐牢。
原来张女士和万象车行当时签的是债权转让协议(抵押车),第7条写明,甲方告知乙方此车辆为质押车辆,车辆来源不能过户,并保证车辆来源合法。乙方认可。并备注,金融公司和原车主拖车甲方负责。现在车子被拖走了,人又联系不上,张女士只能来找樊某。
结果樊某表示,是甲方负责,但自己不承认,说是他哥就是他哥啊,有书面东西吗。
樊某推卸责任
张女士只能找来媒体求助。经过沟通,樊某表示,用半年时间把车给找回,找回车子以后,张女士要车给车,没有额外费用。如果不要车,自己4万块钱把车收回来。假如半年后,车子没找到,自己就赔偿她4万块钱。
对此张女士不认可,自己7万7买的车子,现在车子没了,三四万块钱就想打发人,肯定不行。
樊某现在只想把自己的7万7要回来
后来双方又进行了第二轮谈判。樊某表示可以给张女士3.4万,但有3个条件。一是要把所有的证据销毁。二是让电视台把所有的新闻撤了。三是公开直播给他们道歉。结果张女士把照片销毁之后,樊某再也不露面了。电视台再去采访,万象车行的人推三阻四不让进,也不接受采访。
樊某不接受采访
第三次再来,一位自称是万象汽车负责人的人接待了他们,并表示车子不是他们车行的,是樊某个人卖的,让他们自己去找樊某解决。
当初的合同上面甲方确实是樊某的名字。不过前2次来采访的时候,樊某都是坐在负责人的位置上,且所有的账号、收款码都是樊某本人的,为何现在又说樊某从来都不是他们员工,并且把办公室所有的证据都销毁了呢?
自称是万象汽车负责人的人
到目前为止,万象车行的人一直不配合处理,张女士也比较崩溃,自己的7万7难道要打水漂了吗?
其实这不是第一次关于二手车事故的报道。
河南新乡,苗女士花18万买二手凯迪拉克,结果到手是事故车;黑龙江一男子网购二手车,花2万元只买了张图片;
在此笔者也提醒一下大家,买卖二手车请选择正规的二手车上,最好是做了好几年的,有固定的店面,规模越大越好,切莫贪便宜,没有产权的更不要碰。
又是二手车!“同行卖给我一辆水淹车”
黑龙江九三:二手车置换一波多折 执行干警释法说理协助完成交换
近年来
二手车交易市场很活跃
很多人通过置换
买到了自己心仪的车
可是这其中
也有一些人不那么顺利
2022年初,马某来到于某经营的二手车行,以一辆尼桑轩逸牌汽车与于某的捷达汽车进行置换,于某补给马某2500元。可是于某在对轩逸车进行过户时发现该车并不在马某名下,且系查封车辆,便诉至九三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双方解除合同,于某将轩逸汽车返还马某,马某将捷达汽车及2500元钱返还于某。
然而判决生效后,双方不仅未能成功换回车辆,于某还从马某手中抢走了捷达汽车的钥匙……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第一时间与双方进行沟通,发现二人态度均十分激动,马某表示自己为捷达汽车交纳了交强险,于某给了自己四只轮胎作为抵顶,要换回车辆可以,轮胎不能归还。于某则表示自己对轩逸汽车进行了修理,马某必须将车和自己额外给他的四只轮胎都返还。双方各执一词谁也不肯让步。
执行干警分别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阐明二人在置换活动中均存在不当之处,并且和双方核对了各自在对方车辆上的花费。经过多次沟通,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马某缴纳的交强险与于某支付的修车款抵消,马某同意返还四只轮胎,但马某要求必须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在法院换回车辆。
虽然双方都表示愿意配合执行,然而新的问题又出现了……一方面,轩逸汽车由于没有交纳交强险,于某无法将车辆从40公里外的家中开到法院来,另一方面,捷达汽车虽在马某手中,车钥匙却在于某手中。最终由执行干警沟通协调,协助双方将两车运至法院完成交换,马某也如约将2500元还给了于某。
来源:九三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王鹏、刘书平
编辑:任喆
双城小伙买了辆奔驰,几个月后想过户,竟然被法院查封了!这车咋回事?
今年五月份,双城的于淼在哈尔滨豪驰名车二手车行买了一辆2006年的奔驰S500轿车,开了一段时间没有任何问题。可是最近在给车辆过户的时候,于淼却遇到了麻烦。
哈尔滨市双城区市民 于淼
(买完车)我出门看病,一直没过户这车,后来我上车管所过户,过户完了车管所告知,这是法院查封车辆,无法过户。
于淼被告知,被查封的车辆不允许买卖抵押过户,并且随时有被法院扣押的可能。知道了这样的消息后,于淼不止一次找过豪驰名车二手车行,想退掉这台车。
哈尔滨市双城区市民 于淼
他们一直在拖,他们一直说要给这车解封,我现在要求让他退车,不给我退。
于淼买的车是什么时候被查封的呢?11月25日,他再次来到哈尔滨豪驰名车二手车行。
记者
当时你们收的时候,发现是法院查封车了吗?
哈尔滨市豪驰名车负责人 于洋
不可能,买的时候我也是正常买的,正常可以过户,他买了之后,他没有过户。
豪驰名车的负责人解释,车卖给于淼之前并没有处于查封状态,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情况,是因为于淼买车之后的这几个月,奔驰车的原车主出事儿了。
哈尔滨豪驰名车负责人 于洋
解决我也得找上一家车主,原车主这个当事人我给解决,原车主一个叫梁某的,他现在进去了。我也需要协商解决,也不能说这个问题全由我来承担,每个人都占有一定问题,我只不过是一个中间商。
原车主被捕后,他的相关财产也被法院查封了,其中自然也包括他还没过户给于淼的奔驰车。豪驰名车负责人表示,现在他也只能是帮助搜集材料,然后递到法院去解封车辆。
哈尔滨豪驰名车负责人 于洋
现在我也找不到人(原车主),我也找不人。我能做的就是尽快去解决,把我的材料递上去到法院,我一步一步地去解决。
记者
就是解封是吧?
哈尔滨市豪驰名车负责人 于洋
对,我也需要一步一步解决。
针对于淼遇到的情况,律师表示,他可以在搜集材料之后向查封车辆的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解除车辆的查封。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詹志坚
他完全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第一是我们跟前车主有完整的买卖合同,第二我支付了全部款项,第三车辆我已经全部交付占有,已经很长时间了。所以,法院再查封它,我提出异议,(查封车辆)在法律上不可行的,那么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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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黑龙江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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